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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消防监控证培训机构是怎么收费的名单榜首一览

2024/3/22 13:58:59发布者:珠海优路教育培训学校

珠海消防监控证培训机构是怎么收费的名单榜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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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1. 一般规定
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较大的储罐确定。
1.4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7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较不利和较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1.9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增加满足《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1.5条要求的措施。
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2. 固定顶储罐
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1条和第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 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第2.1条和第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 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 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2.5的规定。
表5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储罐直径(m)
喷射口数量(个)
≤23
1
>23且≤33
2
>33且≤40
3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 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 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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